刑部都主管哪些事务?
刑部都主管哪些事务?
刑部是中国古代最高司法机关,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刑部最早设立于隋朝,为“三省六部制”中的六部之一,其长官为刑部尚书,品秩正三品;其副职为侍郎,正四品下。隋唐时期,刑部与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大理寺一同行使最高审判权力。宋代,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元代,刑部与大宗正府、宣政院共同行使审判权,刑部还兼有司法行政方面的职责。明清两代,刑部与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刑部的职责是审核修订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并负责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在组织机构上,刑部除在中央设有官署外,在各省都设有派驻机构,负责各省的刑名案件以及司法政务。清代的刑部各司还设有减等处(负责各案的赦减等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督捕司(督捕旗人逃亡事件)、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监狱罪犯,发放囚犯日常用品等)等基层机构,职责相当宽泛。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刑部被改为法部。
什么叫成文法?
所谓成文法,指的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成文字并公之于众的法律。与成文法对应的是以习惯、惯例等作为法律准绳的不成文法,比如中国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便属于不成文法。需要指出的是,成文法的内涵不仅在其书面性,更在于其公开性。因此虽然春秋时期的楚文王时期、晋国、宋国都建有文字形式的法律,但因其并未公之于众,后世法学界一般认为略迟些的郑国政治家子产铸在鼎上并公布于全社会的郑国法律条文,才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史称《铸刑书》。战国时期,魏国改革家李悝总结春秋法律编撰成我国第一本法典《法经》,可算是我国第一部完备的成文法。之后,自秦开始,历代统治者都必然要在开国之初建立自己的成文法。如《秦律》《汉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总体而言,相比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一种法制上的进步。其明确具体、稳定(严格的修改废止程序)、较好的预防作用更有利于社会的有序。但往往因时间的推移而过时,须经常修改,也是相当麻烦,并且有时会产生文字上的歧义。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所立的一套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开国后,推行刚猛强断、严刑峻法的治国策略,自己在明朝政府法《大明律》之外另立了一套更为严峻的法规《明大诰》。在罪行上,其中设有“游食”、“官吏下乡”、“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即有才能者不肯出来做官)”等明律中没有的罪名;在处罚上,对于同一罪名,《明大诰》比《大明律》要重得多,并且还设有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明律》中不存在的残忍刑法;从着重点来说,《明大诰》的大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贪官污吏;在格式上,《明大诰》是由案例、峻令、朱元璋就案例所发的训导3部分组成,有些不伦不类,完全不是法律文本的样子。总体而言,《明大诰》提倡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严重违背了“罚罪相当”的法律精神,可以说是中国法制的倒退。朱元璋死后,比较仁慈的建文帝即位,《明大诰》便失去了法律效力。
“七出”是我国古代法律和礼制规定的男子休妻的7种条件。妻子只要触犯其中任何一种,丈夫或夫家便可以提出休妻。具体是:1.不孝顺公婆,此被认为是“逆德”。2.无子,即妻子不能生儿子,被休理由是“绝世”。在中国古代,某种意义上结婚就是为了传宗接代,不能生儿子,婚姻便失去了意义。不过因古代实行一妻多妾制,真正为此休妻的不多。3.淫,即妻子红杏出墙,被休理由是“乱族”。古人认为这会造成后代在血缘和辈分上的混乱。4.嫉,理由是“乱家”。因古代实行一妻多妾,妻子嫉妒会造成家庭不和。5.有恶疾,指妻子患严重疾病,其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这显然有些借口性质。6.口多言,指妻子不该说话的时候搬弄是非。其理由是“离亲”。在古代,涉及家族中事,都由男子议定,女子被视作外人,不让插嘴,一旦插嘴便被认为是破坏家庭和睦。7.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违背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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